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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表示,民眾在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,對方如以票據,包括匯票、本票及支票等方式支付,並且在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,可免貼印花稅票。

財政部指出,收到「銀錢」所書立的單據、簿摺,每件應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,也就是凡收受或代收銀錢的收據、收款回執、解款條、取租簿、取租摺及付款簿等,都必須繳納印花稅。

財政部提醒,以票據支付價金者,收據上需註明付款銀行的名稱及支票號碼等,否則仍會被視為銀錢收據,未貼用印花稅票即會受罰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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